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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敦煌市天赐良玉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维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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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华晨文化公司拥有“丝巾(香满人间)”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以及图案与色彩的结合。2019年10月,华晨文化公司经公证保全侵权证据,证实天赐良玉店销售的品名为“敦煌艺术丝巾”11条中,部分丝巾的图案与色彩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外观专利权的“丝巾(香满人间)”相似,其余部分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的“丝巾(青金时代)”“丝巾(绿洲)”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另案处理)。为此,华晨文化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天赐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晨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另经审理查明,华晨文化公司就本案及同时起诉的其余四案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技术服务暨诉讼代理合同,约定诉讼代理费共计16.5万元。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天赐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外观设计的图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专利丝巾产品品质好,市场形象佳,而天赐良玉店低价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图案的丝巾,势必挤占华晨文化公司的市场份额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主观过错明显,尤其考虑到华晨文化公司维权费用及诉讼代理费支出较高。根据以上因素,二审法院改判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飞天与莲花图案,属佛教图画作品中的经典元素,相关的构图也进入艺术公共元素范围。如果在既有艺术公共元素之上的再创作,具有创新性,就会形成新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本案审理法院经审查设计底稿,并与相关敦煌壁画临摹作品比对,剥离了公共元素,确认涉案外观设计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及新颖性,驳回了天赐良玉店的现有设计抗辩。二审法院改判增加侵权赔偿数额主要基于:1.涉案外观设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秉持保护创新,创新强度与保护范围和力度相一致的原则;2.飞天壁画世界闻名,是甘肃的一张名片,向来自国内外游客售卖具有飞天元素的高品质丝巾,也是宣传甘肃的一种方式;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业性强,对诉讼代理人的专业性要求高,相应代理费较高也属正常,而一审法院判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数额2万元确实不足以弥补华晨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也不能体现防止再次侵权或足以警示其它丝巾销售商必须合法经销的社会效果。正是在以上司法理念指引下,二审法院判决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鼓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制甘肃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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