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傅某系敦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敦煌书法的传承人,2015年傅某租赁月泉小镇公司的房屋经营书法馆。租赁期间,傅某为该公司书写了10个书法作品,后傅某发现月泉小镇公司将上述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遂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月泉小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月泉小镇”等25个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2.月泉小镇公司赔偿傅某损失250万元。诉讼中,月泉小镇公司对使用傅某的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作品均系其委托傅某创作,创作时即明确作品用途为注册商标,且已向傅某支付了报酬。
【裁判结果】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月泉小镇公司将傅某的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傅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月泉小镇公司因此获利的数额,法院采取侵权作品数量与重复使用率相结合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月泉小镇公司停止使用傅某书写的“月泉小镇”等10幅书法作品除展览权外的其他权利;月泉小镇公司赔偿傅某经济损失6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书法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美术作品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可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本案即属于书法作品所有权归月泉小镇公司,但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也无证据证明傅某授权该公司使用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故月泉小镇公司将傅某的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审理法院采取侵权作品数量与重复使用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提高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判决结果的信服度。
该案准确地诠释了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作品著作权的展览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不同归属,提示社会公众对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使用时需谨慎,依法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侵权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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