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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维权资讯
1年前 17372 0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李某与H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其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并约定:“若H公司负责施工,设计费为9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向H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万元。
合同签订后,H公司的设计师依约向李某出具了设计图,后李某提出对设计内容的修改反馈。2022年1月9日,李某进一步提出修改方案, H公司认为这样完全推翻了原来的设计,但仍然同意调整。2022年1月17日,双方见面沟通新设计方案。2022年1月29日,李某要求H公司提供新平面布局图。2022年2月1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因H公司不具备装修装饰资质,确认其与H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2、因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请求H公司支付违约金;3、H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违反了相应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请求法院判令H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
1、李某与H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如何定性?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装修内容后,H公司是否按时完成了全套室内装饰设计图纸?

案件解析:

1、本案《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经查明,H公司具备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一级资质、施工一级资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2、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案涉合同应参照承揽合同之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李某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自H公司收到李某的微信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因李某无故解除合同,故对其要求H公司返还设计费3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3、H公司事实上已按时完成了全套室内装饰设计图纸。
合同虽约定了装修期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沟通修改了设计图纸,且李某在解除合同之前也未对履行合同时间提出过异议,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已就装修内容、装修时间达成新的约定,且H公司也完成了此约定,故H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装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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