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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著作权——案件

维权资讯
4月前 6276 0

 案件的缘起和结果
 
 本案缘起焦化项目设计图纸著作权。中冶焦耐公司认为,该公司完成的孝义金岩6.25米捣固焦炉工程图纸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而北京中寰公司完成的茂胜焦化图纸是复制、修改、拆分孝义金岩图纸,侵犯其设计图纸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其他权利,遂提起诉讼,并以孝义金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总价为标准,要求北京中寰公司赔偿5000万元。
 
  双方经过多次线上、线下开庭,举证质证,最终确定474张茂胜图纸与孝义金岩图纸构成相同或近似,其中202张图纸侵害了复制权,272张图纸侵害了修改权。一审法院经过甄别,排除了与在先设计图纸近似的部分,最终认定365张图纸侵害了设计图纸著作权。孝义金岩项目设计图纸共计2万余张,茂胜项目设计图纸共计1.5万余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构成侵害设计图纸著作权,但仅支持赔偿额50万元。中冶焦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上诉至北京高院,2023年8月,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北京中寰公司的抗辩意见
(一)在认定产品设计或工程设计类似的作品时,应当要考虑现有设计对作品原创性的影响及作品的共性因素。
  北京中寰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介绍了焦炉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概况,从国际国内看,炼焦及涉及的焦炉技术已经是非常成熟、具有普适性的公知技术。同时,北京中寰公司的设计受到现有5.5米焦炉设计的很大影响,较大程度借鉴和参考了现有的5.5M焦炉设计的原理和技术路径,最终一审判也排除了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图纸65张。
 
(二)中冶焦耐在本案中仅对约2.46%的图纸进行了侵权比较,因此不能认定涉案“茂胜项目”工程的整体设计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中冶焦耐只提供了不到3%的图纸进行侵权比较,并主张涉案项目工程设计构成侵权,证明就整体的涉案工程项目而言,超过97%的工程设计图纸与中冶焦耐主张保护的“孝义金岩”项目的工程设计是不相同的。
(三)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目的难谓正当。
  中寰公司涉及被诉著作权侵权的是“茂胜项目”的工程设计,该项目设计的全部内容包括:焦化生产装置、甲醇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全厂系统工程。
  类似涉案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前者占工程设计比是35%,后者占65%,中寰公司仅针对涉案“茂胜项目”工程提供了施工图设计。
  从中冶焦耐的举证看,涉案的工程设计中,超过97%的图纸没有被指控侵权,故中寰公司的设计自主性得到证明。即使不到3%的图纸涉及到侵权。在只主张不到3%的图纸“侵权”的情况下,主张工程设计全部内容对价的赔偿,诉讼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两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工程设计图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非技术方案。
  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的保护不延及依图纸建造而成的工程本身,工程设计图所蕴含的严谨、精确、对称、简洁及和谐的科学美感才是其能够作为图形作品被著作权保护的价值所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图纸系整体工程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对整个项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二)在“相似性”判断时,应考虑现有设计对作品原创性的影响及工程设计中的共性。
  按照判断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来源”构成要件,如果存在的现有设计及公知技术,与被控图纸构成相同或相似,则权利图纸不具备独创性。中寰公司通过搜集现有设计,顺利排除数十张权利图纸。通过列举多本教科书、科技杂志等公知文献,证实捣固焦炉都是相同的功能分区、必然体现相似的设计是公知常识。
 
(三)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图纸数量仅占权利图纸的2.46%,不能认定整个项目的工程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
  金岩项目整体设计费5000万元,原告据此要求赔偿5000万元。但设计范围除焦化装置之外,还包括大量生产辅助设施和行政设施所对应的图纸,最终主张的被侵权图纸数量仅占权利图纸2.46%,被侵权图纸数量占相对有限的数量。同时,设计费还包含技术开发费、技术使用费、软件开发调试费、专利使用费等与图形作品著作权无关的费用,5000元设计费当然不能等同于其涉案图纸侵权部分的实际损失。另外,参照建设部编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所载明的相关规范,加工冶炼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量一般占65%,初始设计占35%,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初始设计,应排除初始设计35%所对应的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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