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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方式维权失败的案例

维权资讯
1年前 2127 1

 涉案作品未进行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但因登记作品不实用性和艺术性混同、不能分割,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案情如下:
1.案例当事人及案由情况
原告魏繁与被告广州玖茄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2.案情与裁判情况
魏繁以其拥有的一款雪茄盒产品的实用艺术作品底稿,主张广州玖茄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雪茄盒的独创性和艺术性体现在书形设计、波浪纹设计槽等,上述布局与便携保存雪茄的功能密切相关,而为实现该功能,不同设计人的选择是有限的,由此可见,即便涉案雪茄盒的布局具有艺术性,其艺术性也与实用性混合,无法分离,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驳回原告魏繁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一般情况下,实用艺术作品可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并辅助商标保护,构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基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同样的,对于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可参考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加大保护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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