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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备案有效性的政府委托及授权

(1)2009年12月06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深发(2009)15号文件,《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文件明确“发挥深圳市数字设计作品备案中心和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创意设计项目知识产权预备备案制度”;

(2)深圳市质量监督委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批复,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运营的“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中心”是深圳市数据版权备案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委托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出具证书,深圳市设计之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维护及运营;代理深圳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开展从事数字作品认证备案工作。

(详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知函(2008)8号文《关于深圳市设计之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数字设计作品备案系统请示报告的批复》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10日《关于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的复函》、2008年7月16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深知事务中心第200801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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