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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朱树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沙。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翟同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简称一屋天下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或出品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和DVD光盘中的权利人署名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电影《大搜查》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优朋普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该片自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该项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辩称在其经营的网站“英雄宽频”上播放的涉案影片均是在www.ksoso.net网站上的在线播放,其只是与上述名为“网影快传”的网站建立了链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英雄宽频”网站在首页对其可提供服务的大量内容进行了选择、整理和分类,按类型、地域等标准设立了分类栏,并将带有涉案影片《大搜查》海报的浮动图标置于网站搜索页面的显要位置。图标的上方标有“新片大片,火热推荐,点击观看”的字样。其次,作为“英雄宽频”经营者的上海宽娱公司是专门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提供商,向网吧提供影视内容服务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其在没有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英雄宽频”网站上设置对网影快传网站的唯一链接,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并观看涉案电影《大搜查》。上海宽娱公司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应属明知之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对于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述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屋天下中心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影《大搜查》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英雄宽频”软件的上海宽娱公司并非电影《大搜查》之原始著作权人,故一屋天下中心应承担审查上海宽娱公司是否已取得电影《大搜查》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一屋天下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原审法院认为一屋天下中心存在过错。一屋天下中心辩称其曾与上海宽娱公司约定上海宽娱公司负责解决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其曾对上海宽娱公司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故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屋天下中心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英雄宽频”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大搜查》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影《大搜查》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已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电影《大搜查》在中国大陆地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益。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影响力、首映时间及上海宽娱公司与一屋天下中心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酌情确定。对于优朋普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中的公证费,上海宽娱公司与一屋天下中心有义务赔偿与本案相对应的部分。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立即停止侵犯优朋普乐公司对电影《大搜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三、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负担。
上诉人上海宽娱公司和一屋天下中心上诉称:一、优朋普乐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大搜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上海宽娱公司和一屋天下中心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涉案影片均是www.ksoso.net网站上播放和上诉人没有关系;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出具《大搜查》电影的《公映许可证》,因此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四、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 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优朋普乐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未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在本院主持询问时,其表示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3969),主要内容如下:《大搜查》一片的出品公司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该片于2008年1月在香港完成。发行公司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发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主要演员:郑秀文、陈奕迅、杜文泽、徐子珊;发行形式:发行公司 享有发行地区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张永财律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2008年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已将电影《大搜查》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现优朋普乐公司仅在授权期内(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享有本电影在发行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朋普乐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向法庭提交了电影《大搜查》正版DVD光盘。
2009年5月14日,经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一屋天下中心播放《大搜查》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
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月勇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登陆一屋天下网吧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在电脑的桌面上新建一个“一屋天下网吧.Doc”的word文档,用于截屏、保存使用;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电影网”图标,进入“英雄宽频”页面,地址栏显示“http:∥soshu/web/Index/index.asp”,在该页面上有影片按区域和类项的分类栏目,近期热播专题及影片搜索等内容;在该页面的左右两侧均有影片《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的浮动图标。在上述页面上点击“影片搜索”,在搜索栏中输入“葬礼楂fit人”,页面显示该片的海报、名称、类型、推荐级别、影片介绍等信息,并在上述信息下方有《大搜查》、《赤壁》等影片的浮动图标,在这些图标的上方标有“新片大片,火热推荐,点击观看”的字样。在对《神枪手》公证过程中,进入一个名为“网影快传”的页面,该页面直接显示包括《神枪手》、《大搜查》、《疯狂的赛车》在内的多部影片的排行榜,地址栏显示“http://www.ksoso.net/Robot.aspx”。同时该页面标有“本站资料链接均由程序搜索技术抓取,自动生成”字样。点击网影快传页面显示的《大搜查》的图标,进入播放页面,并开始自动播放该影片,地址栏显示仍为“http://www.ksoso.net/Robot.aspx” 。
为证明维权合理支出,优朋普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500元(包括《大搜查》、《神枪手》两部影片)。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并且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及授权书、DVD光盘、公证书、公证书发票;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原审法院开庭笔录以及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可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一屋天下中心和上海宽娱公司主张优朋普乐公司继受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被链网站上载并播放的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宽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其网吧客户提供“英雄宽频”视频服务,除了自行上载影视节目外,还通过链接方式固定地从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上海宽娱公司上述行为的营利性以及绑定式的链接方式,决定了上海宽娱公司对其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上海宽娱公司应知其被链网站上提供的涉案影片系侵权影片,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一屋天下中心虽然称在其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相关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负责,但是该约定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上海宽娱公司向一屋天下中心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供一屋天下中心的客户使用,一屋天下中心从中获取盈利。因此,一屋天下中心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综上,两上诉人关于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时间、一屋天下中心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一屋天下中心和上海宽娱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五千元,并无不当。一屋天下中心和上海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宽娱公司与一屋天下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王 kf
代理审判员 严 哲
二 ○ 一 ○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卓 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朱树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沙。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翟同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北京一屋天下上网服务中心(简称一屋天下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或出品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和DVD光盘中的权利人署名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电影《大搜查》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归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优朋普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该片自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该项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辩称在其经营的网站“英雄宽频”上播放的涉案影片均是在www.ksoso.net网站上的在线播放,其只是与上述名为“网影快传”的网站建立了链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英雄宽频”网站在首页对其可提供服务的大量内容进行了选择、整理和分类,按类型、地域等标准设立了分类栏,并将带有涉案影片《大搜查》海报的浮动图标置于网站搜索页面的显要位置。图标的上方标有“新片大片,火热推荐,点击观看”的字样。其次,作为“英雄宽频”经营者的上海宽娱公司是专门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提供商,向网吧提供影视内容服务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其在没有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英雄宽频”网站上设置对网影快传网站的唯一链接,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并观看涉案电影《大搜查》。上海宽娱公司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应属明知之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对于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述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屋天下中心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影《大搜查》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英雄宽频”软件的上海宽娱公司并非电影《大搜查》之原始著作权人,故一屋天下中心应承担审查上海宽娱公司是否已取得电影《大搜查》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一屋天下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原审法院认为一屋天下中心存在过错。一屋天下中心辩称其曾与上海宽娱公司约定上海宽娱公司负责解决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其曾对上海宽娱公司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故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屋天下中心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英雄宽频”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大搜查》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影《大搜查》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已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电影《大搜查》在中国大陆地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益。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影响力、首映时间及上海宽娱公司与一屋天下中心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酌情确定。对于优朋普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中的公证费,上海宽娱公司与一屋天下中心有义务赔偿与本案相对应的部分。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立即停止侵犯优朋普乐公司对电影《大搜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三、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上海宽娱公司、一屋天下中心负担。
上诉人上海宽娱公司和一屋天下中心上诉称:一、优朋普乐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大搜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上海宽娱公司和一屋天下中心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来看,涉案影片均是www.ksoso.net网站上播放和上诉人没有关系;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出具《大搜查》电影的《公映许可证》,因此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四、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 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优朋普乐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未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在本院主持询问时,其表示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3969),主要内容如下:《大搜查》一片的出品公司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该片于2008年1月在香港完成。发行公司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发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主要演员:郑秀文、陈奕迅、杜文泽、徐子珊;发行形式:发行公司 享有发行地区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张永财律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2008年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已将电影《大搜查》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现优朋普乐公司仅在授权期内(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享有本电影在发行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朋普乐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向法庭提交了电影《大搜查》正版DVD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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