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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版权案例!

经典案例
6年前 39047 49


关于选取的角度,以体现广电行业特色为原则。涉及影视剧署名权纠纷、电影海报使用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电影衍生品侵权纠纷、电视节目模式授权纠纷等等,与广电行业息息相关,希望给各位同仁提供参考。


NO.1

《芈月传》原创编剧、总编剧署名权引争议

电视收视创新高,编剧署名掀波澜。

是“碰瓷”还是“维权”?

【案例名称】

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雄伟 

审判员:郭靓斐 

人民陪审员:杨德喜

【判决时间】

2016年10月24日

【判决结果】

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版话点评

在影视作品署名权问题上,我国影视从业人员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细致,尤其是在影视作品宣传中的署名,几乎没有涉及。本案让我们看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回复“芈月传”,版话推送一篇关于署名权的详细文章给您。


 

NO.2

新大头儿子涉诉,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不用停止侵权

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如何平衡,要根据个案情形审慎判决。

 

【案例名称】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央电视台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5年7月21日

【判决结果】

央视侵权成立,赔偿40万,但不用停止侵权。


 

【二审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2月22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话点评

之前《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案,法官的判决是立即停止侵权,为什么同样是侵权案有的要停止侵权,有的不用停止?有网友说“还是有靠山的妖怪比较牛”,但央视“新大头儿子”案不同于因为抄袭而侵权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也要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


 

因此,判决书中写道:“由于著作权往往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和客体,因此在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还应当注重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续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判决被告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NO.3

电影海报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

被诉侵权

什么时候能用?什么时候不能用?权利人维权意识高涨也不能乱咬人~

 

【案例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佳璐

代理审判员:竺盈琼

人民陪审员:王俭

【判决时间】

2015年9月8日

【判决结果】

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凤玉 

审判员:杨馥宇、徐燕华

【判决时间】

2016年4月25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话点评

本案是近年来的著作权案件中比较新颖的情形,且具有时代意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人权利的意识觉醒。


 

本案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引入“转化性使用”,论证了动漫形象在平面作品上的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兼顾了转换性程度较高的新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


 

NO.4

腾讯《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认定侵权

首个影视聚合平台被判侵权案例,也是《宫锁连城》引发的第二桩案子。

【案例名称】

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纠纷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判决结果】

被告侵权成立,赔偿损失3.5万元。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芮松艳、冯 刚

【判决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易联伟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版话点评

此前,腾讯曾就《宫锁连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乐视、奇虎科技,但以撤诉告终。因此腾讯诉易联伟达案具有开创意义,贡献在于:论证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二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未实施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的情况下,其虽然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该行为仍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虽然学界对此态度并不统一,但本案至少在概念和说理上给未来审判实务提供了极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此外,本案另一个争点是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涉案作品的授权无合法来源”,这涉及到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但即使原告的权利来源有瑕疵,也并不影响原告权利被侵害时请求救济。可参考:歌曲《死了都不卖》未经许可改编《死了都要爱》后被某网站盗播案,法院认为“即使原告歌词与《死了都要爱》歌词之间存在侵权嫌疑,也是原告与《死了都要爱》歌词作者之间的关系,且这只可能影响到原告利用作品,但并不影响原告在自己作品被侵权时向他人主张权利。”


 

NO.5

《捉妖记》电影衍生品被侵权

安乐影业不愧是香港出身,权利意识就是高!坚决不能容忍可爱的小妖怪被侵权~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北京美特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例:

 

【一审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4月19日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美特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京东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陈勇、袁伟

【判决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话点评

由于相关判决太多,且案情与结果都十分相似,就不一一罗列案件信息了。有兴趣可以去“聚法”检索,输入“捉妖记 美术作品”共有96份判决书!


 

安乐影业是香港最大的发行公司,也参与不少华语片的投资和制作。几十年的积累造就了安乐影业成熟的版权运作模式,在电影衍生品这块大陆有待开发的新领域,《捉妖记》这一仗打的漂亮。


 

层出不穷的侵权者只有人力资本雄厚的大公司才能应付得过来。对于电影衍生品(多为毛绒玩具),侵权赔偿不多,安乐这次一个诉讼大概一两万左右,与电影票房相比不值一提,一般的小公司可能不屑于去告或者觉得不值得去告。但小版觉得打击盗版不仅仅经济的考量,有时可能还是为了争口气!在这个层面上,安乐影业带了个好头。


 

NO.6

《九层妖塔》乱改《鬼吹灯》,

天下霸唱不高兴

如何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不是“禁止丑化”那么简单。

【案例名称】

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陆川、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一审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献雅

审判员:闻汉东、曹群

【判决时间】

2016年6月28日

【判决结果】

陆川并非本案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环球公司作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其共同侵害了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张牧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时间】

2016年7月12日

 

版话点评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署名权成立,但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行为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天下霸唱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并非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改编者在行使改编权时应充分了解原作并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允许改编摄制成电影作品时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应当以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为限度。


 

也有律师认为如果原作者故意在小说中损害自己的声誉,而改编电影时被美化声誉,这样也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所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是否损害作者的声誉无关。


 

法院会支持这种观点吗?小版等得好着急…


 

NO.7

《诡八楼》翻拍《黑楼孤魂》?

后者编剧诉不正当竞争

制片方得长点心,电影海报上的内容可不能乱写,搞不好会被认定虚假宣传哦~

【案例名称】

穆德远、陈燕民诉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5年9月11日

【判决结果】

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被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5万元。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义军

审判员:李燕蓉、兰国红

【判决时间】

2016年11月4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话点评

这个案子不太红,小版给大家简单讲一下:《枉死楼之诡八楼》在海报上写“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鬼》”,《黑》片两编剧诉《枉》片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被驳回。


法院认为:“若虚假宣传行为成立则会使观众对《枉》片的负面评价延伸至《黑》片,损害二人承载商业化利益的人格权利,导致其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的竞争优势减弱或丧失。”
 


本案告诉我们,有一些不能用版权来解决的问题是可以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解决的。因此小版还是把本案收录到榜单中啦~


 

NO.8

电视剧《小麦进城》编剧与《满仓进城》制片方开撕啦

对抄袭的认定永远是娱乐法中的难题。

【案例名称】

倪学礼诉北京东方公司、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西安乐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广播电视台等九被告侵犯剧本大纲著作权纠纷


 

【一审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4月25日

【判决结果】

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版话点评

原告倪学礼创作了小说《追赶与呼喊》,改编为电视剧《小麦进城》(农村女人与返城知青的故事)。后来,原告创作了剧本大纲《小满加油》与被告制片方有过接触,但双方未达成合作。该制片方制作《满仓进城》(女知青与农村小伙的故事),原告认为该剧系对其创作的剧本大纲《小满加油》的抄袭。
 


 

一审法院首先肯定了剧本大纲《小满》具有原创性,也推定《满仓》剧的创作接触了《小满》大纲,但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法院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衡量,认为《满仓》剧没有抄袭《小满》大纲,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已开庭审理,但还未宣判。小版认为本案的争点还是在于对抄袭的认定,之前《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判决可谓是对抄袭认定做出了标杆性指导,但并不是每个律师、每个法官都有精力、有能力看那么多遍电视剧然后一条一条地做侵权比对。


 

另一个与本案更为相似的案例是,《谋杀似水年华》的小说作者蔡骏之前与方励的劳雷影业有过接触,但未达成合作协议。后蔡骏将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许可给电广影业,不久之后发现劳累影业拍摄的《二次曝光》与小说《谋杀似水年华》极为相似。电光影业起诉劳雷影业,却败诉。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值得讨论之处。由于剧本大纲字数较少,很难形成足够的表达,如果原告起诉《满仓》剧抄袭《小麦》剧会不会容易告赢呢?或者由获得小说著作财产权的公司去起诉,应是更适格的原告。不知二审会有什么新变化。


 

NO.9

“2016中国好声音”为何争议不断?

争来争去受益的只有国外版权方啊。

【案例名称】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及商标权纠纷


 

【裁定法院】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裁定时间】

2016年6月20日

【复议驳回】

2016年7月4日

【裁定结果】

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版话点评

2016年初,灿星公司失掉了“中国好声音”的在华制作权。唐德公司赤字6000万从荷兰版权方手中将其买走,但灿星公司更换了logo,继续进行节目运作。


 

于是,唐德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然而不能用“中国好声音”字样,咱可以换个名字再继续!改名后的“中国新歌声”依旧保持CSM52收视率第一的好成绩。


 

近年来关于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的讨论越来越少了,似乎大家已经达成共识,即电视节目模式不适合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这也给想要购买外国节目模式的电视台或制片公司提个醒,别光想着囤积节目模式啦,有那个钱还不如自主研发来得快又保险~


 

NO.10

游戏直播是作品吗?

请看斗鱼直播DOTA2如何构成侵权
 

中国大陆首例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名称】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邵勋、郭杰

【判决时间】

2015年9月24日

【判决结果】

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110万。


【二审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凤玉
审判员:徐燕华、杨馥宇

【判决时间】

2016年5月9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话点评

耀宇公司拥有DOTA2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商完美公司的授权,承办比赛,并取得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斗鱼网站直播赛事。


 

耀宇公司以斗鱼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因此未支持耀宇公司侵害著作权的请求。但法院认为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赔110万


 

二审法院首先肯定了被上诉人组织游戏赛事并进行网络游戏直播的合法性,然后论述了上诉人如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法院认为认为:“上诉人直播涉案赛事画面,虽然上诉人在直播过程中自配主播点评,但是其所直播的还是被上诉人所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上诉人自配的主播点评也是对涉案赛事的点评,该点评依附于涉案赛事。


虽然本案二审并未对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作品再做说明,但小版认为将本案收录到榜单中还是十分必要的。又是一个不能用著作权法解决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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