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备案盖章纸质证书需另出工本费,邮寄到付!
阳春4月,方正与宝洁字体纠纷一案的二审闹得沸沸扬扬。一场官司不仅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利益,更关系到中国字库业、创意设计业及广大用户的利益。
一切缘起2008年6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飘柔”等字侵权为由,将宝洁告上了法庭。2010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查明宝洁使用的“飘柔”二字是方正设计开发的倩体字,但是认为倩体字库(共6763个字)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当成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方正不服,提请上诉,今年4月1日,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字体设计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专业技能的智力劳动,电脑与纸、笔、尺仅仅是工具,每一个字都需要设计师精心调整,才能展现字体的独创性与统一性。字体字库的创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字体创作,字体设计师创作的字如同精心培育的一棵棵“树”;二是字库编码,由软件工程师将一棵棵“树”移植到一起变成“森林”。难道我们只保护森林,不保护树木?何况中文与英文无论字形、字数差异都相当巨大。中文字体的创作成本几乎是英文字体的1000倍。个人认为即使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考虑,也应该保护字体的版权。
一审判决的逻辑令人费解。一个字库就如同一个班级,假设一个班有50个同学,因为不能确定每一个同学都会唱歌,就认为50个同学都不会唱歌吗?根据著作权法,字库中的单字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就应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因为某些单字没有独创性就认定所有单字没有独创性。没有树木,哪来森林?一套字体的独创性并非能在每一个字上体现,但能在绝大多数单字上体现,否则整个字体的独创性就没有载体。
有人以为字体属于“非用不可”,保护字体会影响语言文字的传播。这混淆了文字的约定属性和审美属性。约定属性就是必须按约定俗成的笔画写字,否则就成为另一个字或错字,如“土”字上短下长,如果不按约定,“土”就变成“士”。约定属性“非用不可”,但审美属性并非“非用不可”,如宋体、楷体、黑体、倩体等,可以任选一种使用。我们希望保护的是文字的审美属性。因为在创意设计领域,字体只有审美属性,保护字体不会影响大众的文字传播。
引起方正宝洁之争的“飘柔”等字从笔画、部首、结构上体现了倩体字独特、创新的字形风格,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独创性客观存在本应得到保护,只是方正的授权方式存在不合理因素,购买了方正字库并将其中字体镶嵌在自身作品中转让给宝洁的设计公司以及第三方宝洁都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场纠纷只是冰山一角,暴露的是我国需要尽快立法明确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以平衡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
作品备案保护版权 设计大师积极参与
7年前 49415作品如果不备案,难以保护作者权利!
7年前 49284数字作品备案与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7年前 47905有了纠纷之后再备案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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