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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旨在为外观设计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的适用法规,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以避免由于各国规定的不同造成欧盟地区内部的贸易纠纷,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避免了在不同国家多次进行的繁冗登记手续,节省了管理费用。外观设计属于专利范畴。专利是企业争取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即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为了使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我国对欧盟的产品出口,本文现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作一个基本介绍。
一、《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定义 1.外观设计 根据《保护条例》,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和/或者由材料本身装饰形成的整体或部分产品外观。产品是指所有工业和手工制品,包括属于整体产品的包装、装潢、图形和印刷文图。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产品。整体产品是指由多个可以替换的部件组成,可以组装和拆卸的产品。 2.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只有具备“新颖性“,并具有区别其他的“独特性”时才能受到保护。 3.内部市场协调局 《保护条例》确定,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承担《保护条例》的执行任务。内部市场协调局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市,是根据欧盟委员会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共同体商标条例》成立的官方机构。 4.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形式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共同体外观设计有两种的保护形式:短期的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和长期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自该外观设计在共同体范围内向公众首次公布后的三年内受到保护。《保护条例》允许非注册外观设计在公布后一年内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在这一年的宽限期内,公布的外观设计可以得到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同时设计所有者可以检验市场的反映。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色在注册时不受影响。如果超过宽限期再行登记,有可能出现被别人抢注的风险。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5.外观设计的所有者 (1)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或者他的合法继承人;(2)多人共同完成的外观设计,归多人所有; (3)如果没有其他协定或规定,按照雇主旨意,或者由雇员在工作中完成的外观设计,归雇主所有。外观设计保护的作用 6.权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企业的市场战略和形象的组成,也是企业不断升值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保护,企业的投资成果将有可能被别人无偿享有。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向其所有者提供独有的使用权和第三者在未得到许可的禁用权。使用权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生产、提供、销售、进口、出口或者使用。注册的外观设计是设计所有者的财产。它可以作为物权进行抵押,也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和破产程序中的清产内容。非注册外观设计向其所有者提供一种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的仿造外观设计的使用权。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公布 7.递交申请世界任何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或者各欧盟成员国的工商登记总局递交注册申请。如果是在荷、比、卢地区可向其外观设计局递交申请。每个单项申请费用是350欧元。申请表可以从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下载,填好的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途径或者当面递交。申请应包括可以重新复制外观设计的图表或照片的介绍。 8.多项申请可以为单个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单项申请),也可以为多个外观设计集中提出一个申请(多项申请)。但多项申请应注意,所有应用这些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属于洛加诺国际商业分类中同一个类别。一个注册项下的多个外观设计可以单独分别的进行抵押,作为强制执行和清产的对象,可以单独的更新、修改、转让和失效。 9.审查申请内部市场协调局不对注册申请做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它只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确定外观设计的分类、明确所有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否符合公共道德和习惯等。 10.注册登记及公布如果申请满足规定的表面的前提,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此申请登记在注册外观设计名录中,并立即在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布。 11.延迟公布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迟公布。在这段时间,所有人可以继续完善其市场战略,做好生产准备,而其外观设计内容又不被竞争者得知。对于延迟公布的注册外观设计,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公报中只公布注册人和外观设计名称,整个外观设计处于保密阶段。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提交注册申请后的30个月。 非注册外观设计 12.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在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登记,它是通过杂志、广告、全国知识产权报纸、国际展会,或者向该行业的所有协会发送带有日期的公函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外观设计,就是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这种公布至少得到同行业专业人士的认可,并能充分证明所有人对非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自公布之日起,所有者享有被保护的权利。所以,第一次公布的日期和相关证明材料要妥善保管。带有保密条件,不被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能算作公布。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日期和公布方式至关重要。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可视为在欧盟公布,但前提是这种公布方式可以使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得到这个外观设计的信息。参加欧盟地区的国际展会是最少麻烦的公布方式。 13.保护范围凡在欧盟公布的非注册外观设计,不论其所有人的国籍,都受到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从2002年3月6 日生效,凡是在此当日或以后公布的外观设计均可得到保护。在此之前首次公布的外观设计不受保护。
内部市场协调局不负责审理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如果非注册外观设计被仿制,应由受害者提出起诉,由外观设计保护法院审理。其他 14.外观设计的无效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无效申请,同时缴纳申请手续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一个外观设计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危害社会风俗和习惯,根据判决权利人不享有权利,与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相同,或与其他法律相抵触时,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根据《保护条例》宣布无效,或者由外观设计法院根据判决宣布无效。非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由外观设计法院提出申请或根据判决宣布无效。 15.外观设计法院 欧盟没有一个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法院,根据《保护条例》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5年3月6日之前指定几个本国法院负责外观设计保护事务,并将法院名称和材料通报欧盟委员会。欧盟各国外观设计保护法院负责在欧盟范围内发生的有关外观设计破坏案件。如果被告在欧盟居住或设有分公司,被告所在国法院负责审理。反之,将由原告所在国法院审理。如果原告被告均不在欧盟居住或有分公司,将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 16.代理根据《保护条例》规定,凡不在欧盟居住,或者在欧盟也没有实际存在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和法人,除了递交注册申请阶段,在其他任何阶段同内部市场协调局打交道时,都需要通过代理人。在欧盟居住,或者在欧盟有经营场所的不要求通过代理。内部市场协调局允许的、并列在该局名单的代理人,或者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允许从事商业权保护代理的律师,或者在欧盟的公司雇员都可以作代理人。 17.侵权的处罚如果外观设计法院确定侵权行为或者构成侵权威胁,法院可以做出判决,禁止被告继续侵权或者侵权威胁的行为,没收仿造产品,没收生产仿造产品的工具和材料,及其他欧盟成员国国际私法中的相应惩罚。以上是对《保护条例》的简单介绍,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欧盟的外观设计保护系统,并希望在欧盟注册拥有自主产权的外观设计,或者所拥有的外观设计在欧盟遭到侵权,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寻找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和律师所,如有这方面需求,请登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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