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备案盖章纸质证书需另出工本费,邮寄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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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图标“搜索的眼睛” 2005年3月2日上午,一场关于“眼睛”的诉讼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4法庭审理。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公司起诉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公司和广州网易公司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搜索的眼睛”图标著作权,要求两家公司支付10万元经济赔偿金。 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广州网易公司现在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搜索引擎图标“搜索的眼睛”是由自己公司设计的,根据当初的约定,这个图标只能用于自己公司为网易公司设计的宣传手册上,但是他们发现为网易公司制作网站的网之易公司却将这个图标用在了网站的搜索引擎上,而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更令他们不满的是,网易公司还擅自将图标用于地铁票上,“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使用范围。”商界源创公司代理律师说。 这位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2003年8月网之易公司就网易搜索栏目改版事项委托商界源创公司设计图标的电子邮件内容,“对方名叫魏莲湖的员工在客户签收凭证上签字确认。” 网之易公司和网易公司均否认“搜索的眼睛”图标是商界源创公司设计的。网易公司说,客户签收凭证上的签字不真实,魏莲湖本人否认这一签字。但是,2日在法庭上,网易公司无法证明这个签字不是魏莲湖所写,法庭不得不宣布暂时休庭,要求3日下午魏莲湖出庭比对笔迹。 (CSC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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